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生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法人资格。
•代表处(或办事处)设立条件:
1.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不得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
2. 代表机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
•代表处(或办事处)设立登记
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设立登记,所需资料:(仅供参考)
1. 总机构存续两的合法开业证明公证认证件;
2. 总机构章程或组织协议公证认证件;
3. 资信证明公证认证件;
4. 总机构有效签字人签署的申请在京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书公证认证件;
5. 总机构有效签字人权力的授权书或证明文件公证认证件;
6. 首席代表、代表任职文件公证认证件;
7. 首席代表、代表2寸照片3张;
8. 房屋租赁合同与产权证;
9.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10.《委托书》
•代表处(或办事处)相关注册事项变更之审批与注册
变更事项:名称、注册地址、驻在期限、首席代表或代表、增减雇员;
•代表处(或办事处)注销登记之审批与注册
代表处(或办事处)注销登记程序(仅供参考):
国、地税税务清算(取得注销通知)→海关注销登记→外汇注销登记→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登记(领取注销通知)→公安局注销登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
•代表处(或办事处)工商年检
每年3月1日登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hd315.gov.cn依照网上通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