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 3号)规定,需要附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呆帐损失的鉴证报告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事项。
资 料 目 录 |
说 明 |
属 性 |
1、营业执照副本 |
工商签发 |
核原件准备复印件 |
2、税务登记证 |
税务局签发 |
核原件准备复印件 |
3、组织机构代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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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原件准备复印件 |
4、公司设立时的章程、合同、协议 |
公司提供 |
核原件准备复印件 |
5、设立和变更登记时的批文、验资报告 |
公司提供 |
核原件准备复印件 |
6、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
最近一期报表 |
核原件准备复印件 |
7、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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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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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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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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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所有复印件及下载填列后文件均需加盖被审验单位(委托单位)公章